问题 | 社会学法学 |
释义 | 与自然法学、分析主义法学并列地属西方历史上三大法学思潮之一。虽然它出现较晚,但却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成为现代西方占主导地位的法学思潮。社会学法学的基本特征在于,它作为分析主义法学的对立面,突出强调法的社会属性,认为法是实际上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事实而不是纸面上的规范,即倡导社会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完全是自由资本主义转变为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物,从而鲜明地反映着国家对社会生活(尤其经济)的干预以及意识形态方面的所谓社会本位取代个人本位的趋向。这是它之所以优越于自然法学、分析主义法学的根本原因。社会学法学的初期理论形态是法国孔德的社会学和实证主义哲学,以及英国斯宾塞的有机体的生物学法学。但是,它的正式开端是19世纪70年代以后德国L·耶林对“概念法学”的批判。社会学法学的历史行程中先后出现过许多派别。在德国,继耶林的目的法学和O·契克关于法为“社会中的规范”的学说之后,E·埃利希的自由法学和P·赫克的利益法学发生了更大的影响。与此同时,波兰的L·J·彼得拉任斯基、法国的G·塔尔德、美国的L·F·华德等心理学法学的倡导者,又为社会学法学增添心理学的成份。接着,从纯粹社会学角度出发研究法现象、从而使法学成为社会学一部分即法社会学的人物也涌现出来,其中最闻名的是法国E·杜尔克姆和德国M·韦伯。法国L·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正是建立在杜尔克姆学说基础之上的。美国社会学法学的最大特点,是同那里特有的实用主义哲学相结合。这种实用主义法学的奠基人是O·W·霍姆斯大法官。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很快形成R·庞德的社会法学和J·宾汉与K·列维林、J·弗朗克的美国实在主义法学两大派别。在现代的北欧,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教授A·哈盖尔斯特列姆开创的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一直处于霸主地位。社会学法学的当代趋向,是越来越具有为垄断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实践服务的实用色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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