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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会干预人
释义

社会干预人

以自己的名义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提起诉讼的人。这种人提起诉讼与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形式相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主体。社会干预人与当事人不同,它不是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不享有实体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实体上的义务,而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的需要,法律赋予其诉讼主体的资格。社会干预人与诉讼代理人也不相同,它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而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社会干预人与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也不同,他提起诉讼不是基于法律监督的职能,而是基于社会监督权,至于有无社会监督权,则取决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社会干预人,只规定了支持起诉人。支持起诉人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法律未作规定。对这种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苏联法律规定可以在原告、被告发言后发表意见,也可以对审查证据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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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4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