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务院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 |
释义 | 1955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主要内容:根据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规定,在西藏应当成立军政委员会,但现在已经颁布宪法,各大行政区的军政委员会业已撤销,特别是西藏和平解放3年多来各方面的工作都有显著成绩,情况已经有了变化,因此,决定在西藏地区不再成立军政委员会而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作为负责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带政权性质的机关,并受国务院领导。其主要任务是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及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和西藏的具体情况,筹备在西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委员名额定为51人:西藏地方政府方面15名,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方面10名,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10名,中央派在西藏地区工作的干部5名,其他方面11名。设主任委员1人,由达赖喇嘛·丹增嘉措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张国华担任。设秘书长1人,由阿沛·阿旺晋美担任;副秘书长3人,由班禅堪布市政厅委员会、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西藏工作委员会各提1名,报国务院批准任命。筹备委员会成立时同时设立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厅,财政经济、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政、财政、建设、文教、卫生、公安、农林、畜牧、工商、交通等处。各厅、委主任、副主任、各处处长、副处长人选,由筹备委员会按干部分配比例同各方面协商提名,报国务院批准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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