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市 |
释义 | 唐朝奸商垄断市场哄抬物价的犯罪行为。《唐律疏议》对“参市”行为作有明确解释:“‘参市’,谓负贩之徒,共相表里,参合贵贱,惑乱外人”,或者“高下其价,以相惑人”。唐朝主张制裁扰乱封建市场秩序与正当买卖的参市行为。《唐律·杂律》规定:“若参市,而规自入(利)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即得三匹一尺以上的,杖九十,并将非法所得归还本主。宋、元、明、清等后世王朝,相继承袭唐律有送参市的规定,用以加强市场管理。宋因唐制,《宋刑统》规定与唐朝相同。明初制律将“参市”更名为“把持行市”,归于《大明律·户律六》。并规定:“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通同牙行……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清承明制,《大清律》规定与明朝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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