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如下: 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法院开庭与听证有什么区别 开庭是进入审判程序后的审理活动,听证不是审理程序。听证一般解决执行程序性问题,而审判程序开庭则涉及诉权或实体权利。在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依次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合议庭评议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重大疑难案件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 三、听证几日内提出 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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