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拿大宪法的决议加拿大自16世纪起被法国、英国据为殖民地,1763年归英国独占。1863年各省协商拟订了魁北克决议案,作为建立联邦的基础。1867年春英国议会通过以魁北克决议案为蓝本的不列颠北美法案,作为加拿大宪法长期适用,但其修改权属于英国议会;各省根据这部法案成立联邦制的加拿大自治领。1926年加拿大取得外交上的独立,1931年成为英联邦成员国,其议会有与英国议会平等的地位。1981年12月2日和8日,加拿大参、众两院通过加拿大议会致英国女王请求书和使加拿大参议院和众议院请求生效法(附件甲)送交英国议会审议,并附有1982年宪法法案(附件乙)。1982年4月17日英国女王正式宣告已制定了关于加拿大宪法的决议。主要内容:终止英国议会为加拿大立法的权力; 1982年宪法生效后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不再适用于加拿大;女王签署加拿大1982年宪法法案。这项决议促成了加拿大现行宪法的诞生,从英国手中收回了自主制宪权和立法权; 自此,加拿大政府拥有对宪法的全权修改权,修改后的宪法无需送请英国议会最后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