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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委员会组织法草案
释义

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委员会组织法草案

1934年6月23日湘鄂川黔边革命委员会公布。共5章16条。规定在工农群众斗争已经发展到武装阶段的地方,即可建立革命委员会,作为临时政权机关。革命委员会的产生分两种:由当地共产党、青年团、工会、农协各团体选举;由当地工农群众大会选举。分乡、区、县、特区等级:乡革命委员会由委员7至11人组成,内设主席1人,自卫队队长1人;区革命委员会由委员9至11人组成,内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设土地部、肃反部、自卫队区队部,并设10至15人的政治保卫队;县革命委员会由委员21至30人组成,内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设土地、劳动、经济财政、肃反、文化宣传、军事等部及秘书处,并设30人的政治保卫队。乡、区、县革命委员会任期分别为1月、2月、3月。主要职责是负责筹备组织各级苏维埃政权,可直接组织红军、游击队、自卫队和政治保卫队;县、区革命委员会有权组织监狱及保卫队,处决反革命分子;乡革命委员会可逮捕豪绅、反革命分子,经工农群众大会也有处决反革命罪犯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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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