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18年国民参政法改革选举制度的法律,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1918年2月6日议会制定。共5章47条。主要内容:城市和乡村享有平等选举权;降低男子选举资格,凡成年男子,拥有固定住所6个月以上者,均有选举权;各大学选区内的成年男子,不受法定无行为能力的限制,并在构成各该选区全部或一部之大学,曾经获得学位的人(名誉学位除外),均可登记为各该选区下院议员选举人;年满30岁的妇女,本人或其丈夫在各该选举区内拥有每年价值在5镑以上的土地、或住所(非住宅)、或住宅的,可登记为下院议员选举人;已满本法规定的年龄,在陆海空军中服役并领受全部薪俸的公民,可登记为下院议员选举人;本人或受其扶养的人,领受贫民救济金或其他施恤物,并不丧失其登记为下院议员选举人或地方政府选举人的资格;非不列颠公民不得登记为下院议员或地方政府选举人。该法对选举人登记,选举的方法及费用,议员名额的重新分配等,也作了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