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置三司条例司 |
释义 | 宋代王安石变法开始时的决策、立法机构。宋神宗于熙宁二年(1069)二月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实行变法。针对宋前期宰相、枢密使不得预闻财政大计,另以三司使为计相掌财权,从而造成行政、军政与财政三权脱节,始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以“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初以王安石与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兼领,并吸收一些有志于改革的内外官员参加,议论新政,筹划与制定新的财政经济政策,改变旧法,颁行新法。成为主持以整理财政为中心的变法领导机构,同时也是变法的立法机关。曾颁布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等,还对役法确定了“募役”的变法基本原则,使改革事业蓬勃展开,并取得明显效果。但变法遭到保守派势力的顽强反对。次年,即以该机构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的理由,将其罢归中书省。此后,王安石仍以中书五房与司农寺为变法的决策机构,继续领导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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