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挝法律的法典化 |
释义 | The Codification of Laotian Law法国殖民主义者对老挝法律所作的编纂整理工作。第一次法典化工作完成于1908年。1908年5月2日公布了《民法》、《程序法》、《刑法》法典。法典虽按法国法律部门与等级分类,但还是尽可能保留老挝法律概念。法典的主要变化是取消了奴隶与债务奴隶,而按1896年和1900年的命令规定主仆契约。法典有不少不合理的规定。如偷窃罪要被判处十五到二十年的强制劳动,而对妻子的人身侵害却只判处罚款五十比亚士,强奸罪只罚款十四比亚士。因而,法典遭到各界批评。印度支那总督于1917年11月6日,1918年10月18日,1923年8月30日的命令中任命了一批司法人员,“改革老挝的司法组织,将该地区老挝人与其他种族人的习惯法典化”。第二次老挝法律法典化始于1917年,至1922年的五年之间,共起草了五部法典,由于难以译成老挝文,法典的适用遇到困难。老挝法律的法典化是殖民主义者不太成功的尝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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