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便宜主义起诉法定主义(也称“起诉强制主义”)的对称。起诉法定主义主张,刑事案件只要具备起诉条件,检察官就必须起诉。起诉便宜主义则主张刑事案件即使具备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条件,检察官也并不一定必须起诉,而是具有起诉与不起诉的裁量权。日本于1880年公布,1882年施行的《治罪法》和1890年颁布施行的《刑事诉讼法》采取起诉法定主义。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采取起诉便宜主义,该法规定:检察官根据犯罪人的性格、年龄、环境、犯罪的轻重及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追诉必要的,可以不提起公诉。起诉便宜主义与起诉变更主义有必然的联系。所谓起诉变更主义就是在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对之仍有撤销权。日本刑事诉讼法在采取起诉便宜主义的同时也采取起诉变更主义,允许检察官在第一审判决确定前撤销所提起的公诉。参见[起诉垄断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