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钧儒 |
释义 | 1875~1963中国当代法学家。字秉甫,号衡山。原籍浙江嘉兴,生于江苏苏州。1905~1907年留学日本法政大学。回国后从事立宪运动。在浙江曾与褚辅成等组织立宪国民社,推动宪政。宣统元年(1909)当选浙江省咨议局副议长。1910年为浙江法政专门学校维持员之一。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浙江光复时任都督府警察局长。1912年任浙江临时省议会议员,同年加入中国同盟会。1913年参加讨伐袁世凯运动。1918年被递补为国会议员。五四运动中曾撰文提倡新道德、新文化。1920年任护法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1921年为宣传法治,编有《制宪必携》及论述宪法的小册子 。 1922年著有《宪法要览》,并撰有《普及政法教育》等论文。国会恢复后被选任参议院秘书长及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1923年因反对曹锟贿选总统曾遭逮捕。1926年北伐军攻克浙江后,任国共合作的浙江省临时政府政务委员兼秘书长。1927年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时曾遭逮捕,经营救获释。后任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同时执行律师职务。其间以保障人权为己任,在营救被迫害的共产党员及爱国人士方面做过许多工作。1931年当选为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1933年参加宋庆龄、鲁迅、蔡元培、杨杏佛等组织“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任上海分会执行委员兼法律委员。1935年12月间与马相伯、邹韬奋、陶行知、李公朴等上海文化界爱国人士响应中共中央“八一宣言”号召,发表救国运动宣言,组织上海文化界救国会。次年当选为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执行委员和省委员,积极领导开展全国抗日救亡运动。1936年夏,与邹韬奋、陶行知、章乃器联名发表《团结御侮的几个基本条件与最低要求》,要求国民党停止内战,与共产党联合抗日。同年冬,竟因救国有“罪”,与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沙千里、王造时、史良六人同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时称“七君子事件”),在囚禁中坚贞不屈,并利用反动派的法庭作合法斗争。抗日战争爆发后出狱。1938年代表救国会受聘为国民党参政会参政员。1941年与张澜、黄炎培等倡议,组成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后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被选为中央常委,抗战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在国民党统治区积极为争取和平民主而斗争,支持并参加工人、学生反内战、反饥锇、反迫害运动。1947年冬因国民党政府宣布民主同盟为非法团体,被迫解散民盟总部,秘密转赴香港,继续领导盟员进行斗争。1949年北平解放后,代表民主同盟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当选为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副主席、主席。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副主席和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并在拍林召开的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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