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收养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特殊收养的条件有哪些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无配偶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 在无配偶的人群中,不少人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无意结婚或再婚,但他们却希望能收养子女,以释解孤独,并老有所养。为维护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收养法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对于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法》第9条则作了限定性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 既然是对女孩的特殊保护,那么,如果收养的不是女孩,或者虽是女孩但对女孩的身心健康基本上不存在伤害危险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就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了。比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男性、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或女性,收养法就没有作出限定性的规定。所以,他们只要具备收养的一般性条件,就可以进行收养。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7条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 这四项条款是: (1)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进一步放宽,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限制。 3、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根据这一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不像一般收养中那样受下列条款的限制: (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2)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一般收养需要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 法律依据: 《收养法》 第八条第㈡项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特殊收养的条件有哪些的问题。收养孩子的时候要注意自身的经济条件,还要考虑好自己是否有能力抚养一名孩子。收养不是简单的一纸协议,更多的是付出真心。如果您对特殊收养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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