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匈 — 捷混合仲裁法庭裁决的上诉案 |
释义 | Appeal of the Award of Hungarian-Czec-hoslovakian Mixed Arbitral Tribunal国际常设法院判决的案件。根据1920年《特里亚农和约》第239条设立的匈—捷混合仲裁庭在1933年2月3日的仲裁裁决中裁定:根据《特里亚农和约》第250条,捷克斯洛伐克政府有义务把位于布拉提斯塔瓦附近的某些不动产归还给匈牙利的帕兹尼大学。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对这个裁决提出异议。根据1930年4月28日签订的《巴黎协定》,对混合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有异议可向国际常设法院上诉。捷克斯洛伐克政府据此向国际常设法院提出了3个案子,其后于1933年4月8 日撤回了2个,只剩下帕兹尼大学案向国际常设法院提出上诉。国际常设法院在根据《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第34条肯定其管辖权后,于1933年12月15日对案情实质作出判决。,帕兹尼大学认为根据《特定亚农和约》第250条,”匈牙利国民在前奥匈帝国境内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应归还原主,不受任何转移、强制管理或扣押措施的约束。”捷克斯洛伐克政府认为帕兹尼大学已经不是法人,因而不能作为“匈牙利国民”,并认为第250条指的只是匈牙利国民的私人财产。国际常设法院驳回了捷克斯洛伐克的主张,认为帕兹尼大学从来没有失去独立法人的资格,并根据《和约》第191条,匈牙利政府和皇室的一切财产以及前匈牙利皇族成员的财产均应转移给继承国。这种转移只根据财产所有人的区别,而不根据那些财产的性质是公产还是私产的区别。国际常设法院肯定了匈—捷仲裁庭的裁决,认为帕兹尼大学要求归还其不动产的要求是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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