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释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领导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并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5年或3年)。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主要职责是: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为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参加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上一级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等。在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1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任职期间不能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2:5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