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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宪法
释义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2年11月4日颁布,12月16日生效。1982年3月24日曾中止执行,1986年11月10日全面恢复生效。包括序言、正文11章153条和4个附表。主要内容:政教分离、民族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是立国的四项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目标之一是以民主方式建立一个没有剥削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实行3种所有制,即国有、合作所有和私有。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不干涉其他国家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努力维护和加强同伊斯兰国家的兄弟关系。国家实行总统制。总统掌握国防大权,统率三军,任免副总统、总理、副总理、部长、大法官和选举委员会主任等。在国家处于战争、受到外来侵略或遇到内乱使国家安全和经济生活受到威胁时,总统可宣布全国或局部地区处于戒严状态,中止执行宪法的某些条款,取消公民的某些权利。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立法权属于国民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议会制定的法律须经总统批准才能生效。这部宪法经过6次修改。1975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弹劾总统需2/3的议员提出,罢免总统需议会3/4多数通过。全国只允许1个政党存在,全体议员必须加入并效忠该党,否则即失去议员资格。如果议员在议会投票时反对该党或弃权,或无视该党指示,或不参加议会会议,也要失去议员资格。修改宪法需2/3以上议员通过后提交总统,总统必须在7天内批准,或经公民投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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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