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抗告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服原审法院所作的裁定或命令,请求上级法院重新裁定的上诉方法。分为一般抗告与特别抗告。特别抗告是根据法律规定特别准许以裁定或命令违反宪法或违反判例等为理由而提出的抗告,由最高法院管辖。除特别抗告以外的抗告都属于一般抗告。一般抗告又分为普通抗告与即时抗告。即时抗告的提起有期限的限制。可以提起即时抗告的裁定以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的为限,并有停止执行原裁定的效力。普通抗告是对法院所作的除可以进行即时抗告以外的裁定所提起的抗告。普通抗告的提起没有期限的限制,也没有停止执行原裁定的效力。由高等法院管辖。提起抗告应当向原法院提出抗告申请书,原法院认为抗告有理由时,应即更正其裁定;认为没有理由时,应当在接受申请书之日起3天内附具意见书送交抗告法院。抗告法院认为抗告程序违反规定或抗告没有理由时,应当作出驳回抗告的裁定;认为有理由时,应当用裁定撤销原裁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重新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