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务人员 |
释义 | medical personnel专门从事寻觅、收集、运送、医治伤者、病者、遇船难者及预防疾病的人员,专门管理医疗队及医疗所的或操纵或管理医务运输工具的人员。医务人员包括:(1)冲突一方的平民或军事医务人员及被派往民防组织的医务人员;(2)冲突一方所正式承认和核准的各国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红狮与太阳会)和其他国内志愿救济团体的医务人员;(3)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一方国家、中立国或其他非冲突一方国家承认和核准的救济团体、公正的国际人道主义组织为了人道主义目的向冲突一方提供的常设医疗队和运输工具(医院船除外)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可以是经常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所有医务人员,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医院船上的宗教、医务及医院工作人员以及其船员,应受尊重及保护;不论船上有无伤者及病者,在医院船上服务期间,不得被俘。凡宗教、医务及医院工作人员被派担任医务上或精神上照顾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的,如落入敌方手中,在战俘的健康状况精神需要以及人数上需要时,战俘拘留国可以留用,使其继续执行医疗及精神任务。留用宗教及医务人员不得被视为战俘,但至少应享受关于战俘待遇规定的利益,另外,战俘拘留国应为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定的便利。留用宗教及医务人员,一经归路可通、军情许可,且管辖此项人员的总司令认为可行时,应被送回其所属冲突一方。此类人员出发或离开医院船时得携带其所有行李、个人用品、贵重品及工具等。自战事开始时起,冲突各方得以特别协定,按照战俘人数比例及战俘营中医务人员的分配,决定留用人员的百分比。对医院船上的留人员,应尽一切可能使其尽早登陆。留用人员登陆后,即受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规定的约束。武装部队中曾受特别训练以备于需要时充当医院勤务员、护士、或辅助担架员,从事寻觅、收集运送或诊疗伤者及病者的人员,如其执行任务时与敌人接触,或落于敌方手中,应同样受尊重与保护,但此类人员应被视为战俘。规定医务人员待遇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06年生效并经1929年重订的《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和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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