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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欧洲人权委员会
释义

欧洲人权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Rights

根据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订的《欧洲人权公约》于1954年在斯特拉斯堡成立的关于人权的机构。委员会的目的在于监督和保证《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遵守对《公约》所作的承诺。委员由欧洲理事会的部长委员会根据咨询议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以绝对多数票选出。每个缔约国只能有1名委员,所以委员的数目同缔约国的数目相等。委员以个人资格当选,不是政府代表。委员每届任期6年,连选可以连任,现有27名委员。委员会下设6个附属委员会、两个分院和秘书处。由3名委员组成的附属委员会经一致同意可以根据《公约》作出拒绝受理申诉的决定。分院可以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受理提交的案件。根据《公约》第25条的规定,委员会有权审理个人的申诉,条件是有缔约国同意接受这种管辖。根据《公约》第24条,一个缔约国可以对另一个缔约国提出指控。在接到申诉或指控后,委员会首先进行初步调查,确认是否成立。如果申诉或指控成立,就进行实质性调查,并进行调解,力求友好解决。如果调解失败,委员会向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书,阐明事实并指出有关缔约国是否违反了《公约》义务。报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部长理事会在作出决定时通常采纳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的报告书一般不予公布,除非部长委员会决定公布。委员会提交报告后,其调_查和调解的任务即告结束。此后由部长委员会或欧洲人权法院(如果案件提交到法院)最后决定有关缔约国是否违反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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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