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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释义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一。由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地位不同,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也不同,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与其他各个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不一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分为以下两类:(1)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其目的是撤销或者改变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出庭应诉的目的,就是要坚持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在一定范围内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限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并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裁定。因此,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2)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其他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是行政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行政诉讼其他参与人,如勘验人、鉴定人或翻译人员,他们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与该诉讼后果也无利害关系。他们依法参与行政诉讼活动,是为了帮助人民法院弄清事实、正确处理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中,他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勘验报告、符合事实的鉴定和正确的翻译,如果他们不能履行各自的义务,便丧失了作为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资格。因此,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其他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即行政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这些事实和证据就是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其他参与人之间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正确理解、认定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对于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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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7: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