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制度用现金支付的物质奖励制度。经常性的生产奖金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是职工超额劳动的报酬,是实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形式之一。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职工的技术能力和体质不同,每个人所发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同,不仅不同等级的工人,而且相同等级的工人所实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有所不同,需要建立奖金制度予以补充。奖金的形式多种多样,具有标准具体、易于评比、灵活性、单一性、及时性和荣誉性等特点,能够反映职工的实际劳动差别,可以补充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不足。特别是在生产过程中,职工提高了产品质量、节约了物化劳动、革新了生产技术等方面所做的贡献,更需要用工资之外的奖金给予补偿。奖金的种类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1)对职工用超额劳动直接创造财富而发给的奖金,如超产奖、质量奖等;(2)对职工为增加社会财富提供有利条件而发给的奖金,如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创造发明奖、安全奖等;(3)对职工节约开支为国家做出贡献而发给的奖金,如增收节支奖、行政经费包干节约奖等。另外,按一定时期奖金发放的次数可分为经常性奖金和一次性奖金;按考核项目分为综合奖和单项奖等。奖金必须与职工提供的超额劳动和企业经济效益好坏相联系,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反对滥发奖金。正确发放奖金,能够体现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有利于鼓励和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为此,列宁曾经指出:“在完全的共产主义制度下奖金是不需要的,但在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代,如理论和苏维埃政权一年来的经验所证实的,没有奖金是不行的。”(《列宁全集》第29卷第9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