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仲裁 |
释义 | 又称“国家公断”。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这种第三者是国家行政机关所设置的行政仲裁机构。仲裁活动被称为准司法行为,其依据是行政管理法规,并按照行政仲裁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其性质是由行政机构依司法化的行政程序处理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国外学者称有这类规定的法律为有关民商法的行政法规,视这类现象为公法向私法渗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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