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财产强制出卖,以所得的款项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后,应当教育其履行义务。如果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义务,交付所欠金额的钱款,人民法院便解除查封、扣押,将财产交还被申请人;如仍不履行义务,则变卖已查封、扣押的财产。变卖的财产可以是直接从被申请人处运走的未经查封、扣押的财产。变卖可以不待申请人提出,而由执行员主动进行。变卖的方式,一般是交信托商店收购,或者交供销合作社代卖。采取变卖措施时,也要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不应当变卖其生产、生活上的必要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允许将无法变卖的财产,折价给申请人抵偿债务;更不允许执行人员或其他经手人员留购变卖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