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
释义 | 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依照劳动法规所享受的待遇。根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参见[疾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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