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籍准据法 |
释义 | law applicable to nationality决定一个自然人的国籍的法律。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一国的国籍,在原则上应依该国法决定。这个决定自然人国籍的准据法的原则是现代各国公认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一个自然人具有不止一个国籍(通常具有两个国籍)。其情形有:(1)出生; (2)结婚;(3)移民。为了解决多国籍人的准据法问题,各国国际私法通常区分两种情形,而予以不同的解决:(1)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几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即以内国籍为准。(2)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几个国籍都是外国国籍,一般以当事人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那个国家的国籍为准,这实际上采用了国际法上的“实效国籍”标准。另外,有的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或由受诉法官决定准据法。另外一种特殊情况是无国籍人。采取国籍原则以决定自然人属人准据法的国家,在当事人无国籍的情况下,必须以其他连结因素来代替国籍。而这些其他连结因素,一般是住所、惯常居所或居所。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居所地法律。”第5条(2)规定:“一个人没有国籍或其国籍不能确定时,适用其惯常居所地法,没有惯常居所时,适用其居所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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