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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再诉愿
释义

再诉愿

公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的违法或不当处分,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而向原处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起诉愿后,不服其决定时,向其再上级机关所提起的诉愿,即不服第一次诉愿决定而再次提起的诉愿。依照台湾诉愿法的规定,诉愿分为诉愿和再诉愿两级,不服原处分提起的诉讼称为原诉愿,不服其决定而提起的诉愿称为再诉愿。再诉愿的程序除诉愿法另有规定以外,适用诉愿的有关规定。设立再诉愿制度,目的在于使上级机关纠正下级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处分与决定,使诉愿人的权益在其不服诉愿决定时,还有一次行政救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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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