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媒合奸通 |
释义 | 唐朝有关为通奸者说合牵线的犯罪。因媒合与通奸有直接因果关系,《唐律·杂律》认为应比照通奸罪减等处罚。即所谓“媒合奸通,减奸者罪一等”。如“合奸者徒一年半,媒合者徒一年”。但“罪名不同者,从重减”,诸如:“俗人,媒合奸女官,男子徒一年半,女官徒二年半,媒合奸通者犹徒二年之类。”宋因唐制,在《宋刑统》中有相同规定。明朝沿袭唐律传统,但将所有犯奸罪并为一门,列于《大明律·刑律八》。同时处罚也有所减轻。诸如:“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给予杖七十或杖八十的处罚。清承明制,《大清律》有关媒合容止通奸的规定与明律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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