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住宅问题 |
释义 | 恩格斯反对蒲鲁东主义的著名论文。写于1872年5月—1873年1月,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这是一部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评蒲鲁东主义的法律观。(1)“永恒公平”论是蒲鲁东主义的主要特点。“蒲鲁东的全部学说都是建立在从经济现实向法律空话的这种救命的跳跃上的。每当勇敢的蒲鲁东看不出各种现象间的经济联系时,——这是他在一切重大问题上都要遇到的情况,——他就逃到法权领域中去求助于永恒公平。”(2)蒲鲁东主义认为要通过立法进行分配以解决住宅问题。这只是幻想。住宅问题不能通过立法解决,只有通过夺取政权,以新法代替旧法,才能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3)蒲鲁东主义认为可以废除经济规律,颠倒社会和法律的关系。“从这个同任何关于国家法律和社会生产条件有联系有概念格格不入的观点看来,这些国家法律就必然完全是任意的命令,随时能够顺利地用一些直接相反的命令来代替。”因此,在蒲鲁东看来,最容易不过的就是颁布法令——如果他拥有这种权力的话——把利率降低为一厘。可是,如果其他一切社会条件照旧不变,蒲鲁东的这个法令也就只是一纸空文了。(4)蒲鲁东用公平(法权观念)作标准判断和衡量一切,要求现代社会依照公平的规定来改造自己。关于法产生的经典公式。这部著作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能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这种立法愈复杂,它的表现方式也就愈益不同于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表现的方式。立法就显得好像是一个独立因素,这个因素并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己的内在基础中,例如从‘意志概念’中,获得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起源于动物界一样。”从这段论述中,可以得出三点结论:(1)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法律产生的一个根本原因,这再次证明法的本质的客观方面即社会基础性或物质制约性。(2)法律的产生发展规律是,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3)国家和法同时产生,不可分割。(3)法学和法学家产生和形成。书中写道:“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因此,法学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不仅有了法律,而且这种法律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的程度,主要是成文法的出现。二是社会的进一步分工,使得专门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人员能够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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