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院澳门地区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根据葡萄牙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葡萄牙现设有5类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评政院、审计法院和军事法院。其中普通法院又分为最高法院、中级法院和初级法院,专门负责审理一般的刑、民、商等案件,并实行三审终审制。澳门法院的审级相当于葡萄牙普通法院中的初级法院,负责审理澳门地区的刑、民事案件,但涉及澳门总督和政务司的案件除外。当事人若对澳门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向葡萄牙里斯本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澳门法院现有3名法官,每年轮流由其中1名法官担任院长。澳门法院院长同时兼任审计评政院院长,并主持军事法庭工作。澳门法院的法官直接由葡萄牙最高法官委员会定期委任,在委任期内,不得随便移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使法官对其所作的裁判负责。澳门法院内部设有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未成年人法庭,分别受理刑事、民事和未成年人案件。对判刑2年以上或罚款1万澳门元以上的案件,澳门法院实行合议庭审理制,由3名法官集体审判。在葡萄牙,法律规定可以实行陪审制,但澳门未予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