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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之诉
释义

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之诉

当事人不服卫生部在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依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因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口精神药品的,应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手续。出口精神药品,应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交验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当事人对于卫生部不予颁发其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的行政决定不服或卫生部对其要求颁发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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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