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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权事务委员会
释义

人权事务委员会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8条的规定于1976年成立。由18名委员组成,依照按地域分配名额的原则由缔约国从本国公民中选举产生。委员是本公约缔约国国民,为品格高尚而且在人权问题方面有造诣的人士。委员会不得有委员1人以上为同一国家的国民。职权和主要活动方式: 自行制定议事规则权;研究本公约缔约国提出的有关人权问题的报告书,并把报告书副本转送经社理事会;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义务的来文;当提请委员会处理的事件未能获得关系缔约国满意的解决时,委员会经关系缔约国同意,指派一专设委员会调查人权方面的有关事项等。委员会委员有权享受联合国特权豁免公约内有关各款中为联合国公务出差的专家所规定的便利、特权与豁免。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资格当选任职,任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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