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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抚养费约定过高据实减少
释义
    儿子3岁时,父母分手约定子女抚养费每年2万元。生父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儿子遂告上法院。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抚养费纠纷案。因约定的抚养费过高,法院确定父亲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儿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
    2008年6月,20岁的李某经人介绍与18岁的程某相识恋爱。2010年1月22日,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之后,程某入赘至李某家,两人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但一直未办理结婚证。2011年1月28日,双方喜添一子李X。此后,李某与程某因琐事产生矛盾,程某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双方感情日趋淡化。今年1月29日,两人因感情不和,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其中约定李X归女方李某直接抚养,男方程某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0日给付当年子女抚养费2万元,直至李X独立生活止。但协议签订后,程某未给付抚养费。今年2月11日,李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某一次性支付非婚生子李X三年抚养费计6万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等证据,并认为程某在上面签字捺印承诺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2万元,直至李X独立生活时止。庭审中,程某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协议是李某写好了,自己当时在气头上才签的,而且自己的工资不高,这么多抚养费没办法拿出来。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同等抚养教育义务。非婚生子李X虽然随李某共同生活,但作为父亲程某应负担李X的抚养费,直至李X独立生活为止。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法律规定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李某、程某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中关于抚养李X内容的约定,非一般合同,李某、程某均系农村居民,且李某未举证证明程某的工资收入,该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远远超出当地的生活水平,不符合公平原则。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宣城市的生活水平,以及程某的给付能力,确定程某自2014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三年内每月给付李X生活费500元,并承担李X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判决上述费用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结算给付一次。李X可在生活水平发生变化、必要时向程某主张超出上述抚养费用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双方正在履行中。
    本案中,李某与程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由于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由(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双方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认定。双方所生的子女,也只能按照非婚生子女对待。
    依据我国《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而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本案中,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当地生活水平,合理调整了原告事先诉请的抚养费数额,是符合法律精神的,此案也给广大适婚青年以警示,婚姻非儿戏,一定要慎之又慎,承担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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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