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择管辖 |
释义 | 地域管辖的一种,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诉讼都拥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受诉人民法院行使对该案的管辖权。在行政诉讼中,选择管辖主要有二种情况:(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可选择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原告可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民事诉讼中,选择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管辖;(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可选择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原告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原告可选择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原告可选择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原告可选择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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