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五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 |
释义 | 1952年3月21日政务院第129次政务会议通过,3月24日政务院命令公布。共8条。主要内容:(1)为了严肃地、谨慎地和适时地处理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工商户严重违法和完全违法的案件以及其他应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保障五反运动顺利完满的结束,凡五反运动中工商户违法案件较多的市,得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市人民法庭进行审判,并得以一个区或几个区为单位,设立分庭。(2)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均设审判委员会。(3)市人民法庭(或市、县人民法院)有逮捕并判处退出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劳役改造、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及酌予缓刑或免予处分之权。市人民法庭分庭,一般只受理严重违法户案件,有判处退出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罚金或免予处分之权。(4)市人民法庭(或市、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但死刑无期徒刑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应经法定机关批准。(5)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于五反运动结束和任务完毕后,由市人民政府以命令撤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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