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王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英王作为行政首脑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实际上是英国国家违反合同的责任。因为在英国法律上国家不是一个法律主体,国家的赔偿责任,在法律上是英王的赔偿责任。英王的合同责任,在1947年的王权诉讼法实施以前。和该法实施以后,在法律上有很大的改变。在该法实施以前,英王在法律上对合同的履行不负责任。对方当事人由于英王不履行合同所受到的损害,只能通过权利请愿方式得到赔偿。1947年的王权诉讼法废除了权利请愿制度。当事人在英王破坏合同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英王所缔结的合同和公民相互间所缔结的合同,在诉讼程序方面不再有所区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作为私人的英王。英王以私人资格所缔结的合同,仍然适用权利请愿制度。英王的合同责任在实体法方面没有受到王权诉讼法的影响。英王的合同责任在实体法方面有两个和一般合同不同的规则: ❶英王所缔结的合同不能束缚英王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力。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不遵守合同中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究竟根据什么原则可以得到补偿,英国的行政法学尚无系统的理论。 ❷英王随时可以终止雇用合同,受雇人无权向普通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英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随时可以辞退不合意的公职人员。当然,这个普通法原则并不代表实际情况。近年来,由于社会立法发展的结果,行政人员的雇佣合同受到和一般工商业职工雇佣合同相同的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