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之诉 |
释义 | 单位或者个人不服国家广播电视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有权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广播电视部门还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条例第16条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 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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