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办理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不动产登记办理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意思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二、对不动产进行登记需要如何审查资料 对不动产进行登记需要审查资料方式如下: 1.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不仅要审查申请材料的真伪,而且要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了解。即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2.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仅仅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是不是符合登记要件的要求来审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三、不动产登记需要带什么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引用法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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