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警队 |
释义 | 1997年7月1日以前称“香港皇家警察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机构。进行刑事诉讼的重要机关之一。警队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预防和侦查刑事罪及其他罪行,在有足够理由的情况下逮捕可以合法逮捕之人,执行法院的传票、传召出庭令、拘捕令、扣押令及法院下令作出的其他程序,展示供证,对律政司长授权的轻罪案件进行起诉,押解囚犯等。香港警队分四级设置,即警察总部、区警察总部、警察分局、警署。警察总部即警务处,长官是警务处长。警务处下设行动部、刑事侦缉部、交通总部、政治部、编制及总务部、文职及行政部、警察训练学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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