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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罗马尼亚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释义

罗马尼亚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罗马尼亚大国民议会1980年11月通过,共9章,9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委员会在发展本地区各单位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作用;第三章人民委员会(包括职权、代表名额和编制等);第四章人民委员会执委会或执行局(包括职权、组织与职能);第五章人民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公民大会、村代表;第六章人民委员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地方专门性的国家行政机关;第八章布加勒斯特市人民委员会及各区人民委员会;第九章其他规定。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人民委员会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办事,确保不分民族、种族、性别或宗教信仰的全体公民在本选区直接参加和讨论国家大事。人民委员会在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方面拥有广泛的自治权。大国民议会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总的指导和监督,并有权废除下属机关不合法的文件。县和市一级人民委员会选举产生人民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镇和乡一级人民委员会选举产生人民委员会执行局,执行委员会和执行局是地方行政机关。执委会或执行局的活动受部长会议领导和监督。当执委会或执行局主席、副主席的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由不是代表的人士担任该职位,直至下届人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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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