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摩纳哥公国宪法 |
释义 | 摩纳哥公国自1861年2月2日独立以来制定有1911年和1962年两部宪法。1911年宪法于1911年1月7日亲王艾伯特批准颁布,实施至1962年。1959年以后部分条款被中止。全文分为亲王和领土及国家、公民权利、政府、枢密院、立法权、市政、司法权共7章58条。主要内容: (1) 摩纳哥是君主立宪政体国家。亲王 (大公) 为国家元首,行使最高行政权,由亲王男性直系后裔世袭,有权批准、公布和解释宪法、法律,向议会提出法案,颁布执行法律、适用条约和协定的法令,批准议会内部规章,增设政府机构,宣布议会闭会,与枢密院磋商后解散议会等。政务会议由亲王任命的总理(兼任国务部长)、3名委员 (分别兼任内政、财政、公共工程及其他事务部长) 组成,协助亲王处理政事。枢密院为亲王咨询、顾问机构,主管起草法律和命令、审查国家预算草案等。(2) 议会与亲王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采行一院制。议员共18名,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议会有权制定、修改和解释宪法、法律,审议政府等。(3) 法院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作为上诉法院,由亲王任命的5名法官组成。(4) 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住宅、私有财产权、言论、和平集会、请愿、宗教信仰、非依法律不得被判刑或处刑、年满21岁男性公民的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1962年宪法于1962年12月17日兰尼埃三世亲王颁布,摩纳哥现行宪法。全文分为序言及公国—公共权力、亲王和王位继承、基本权利和自由、公共地产和财政、政府、国务委员会、议会、枢密院、市政、司法、宪法的修改、最后规定共12章97条。主要内容: (1) 公国为世袭君主立宪政体国家。亲王为国家元首,王位由年满21岁的亲王男性直系后裔继承(继位亲王不满21岁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按王室条例实行摄政),有权制定、颁布、修改和解释宪法、法律,与枢密院磋商后解散议会,签署和批准条约,任命王室成员、外交人员、政府成员、法官,授予荣誉称号,赦免罪犯,召集议会临时会议等。政府由亲王任命的国务大臣和3名部长组成,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亲王主持。(2) 议会和亲王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采行一院制。议员共18名,须是年满25岁、具有摩纳哥国籍5年以上的摩纳哥公民(王室成员除外,不能任议员),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不得兼任其他任何公职。议会有权制定、审议、通过宪法和法律,审批政府财政预算等。(3) 法院以亲王名义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是公国最高机关,由5名常任法官和2名轮任法官组成;院长 (常任法官) 由亲王直接任命,其他法官由亲王根据议会和国务委员会磋商提名任命。最高法院有权进行违宪审查,裁决司法纠纷等。(4)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基本同1911年宪法;妇女开始享有选举权。(5) 修宪法案须经亲王和议会一致通过;议会提议修改宪法,须由全体议员以2/3多数讨论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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