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符号方阵 |
释义 | 法国学者A.J.格雷马斯(Greimas)设立的法律符号模型。格雷马斯利用逻辑学上的矛盾关系、否定关系、反对关系、蕴含关系等,设立法律的符号方阵。在非法律符号和法律符号的关系上,他设立了 这样的符号方阵:其具体含义和转换过程如下:“S”代表非法律性质的符号实体,通过立法者的命名行为,从左到右的对角线,它成为具有司法语义性质的法律符号实体,称为司法产品。法律符号客体处在法律的参照水平上(右上S),即由于它没有被证明和适用,不具有法律标有的语法属性,所以它只能转化成处于参照水平和非司法话语地位上(右上)。通过司法证明程序(如法官运用法律过程,从右到左的对角线),其地位得到证实,变成具有法律意义的符号(右上G)。这是一个完整的由非法律符号客体变成法律符号的过程。格雷马斯有时称之为“法律语法”。在法律调整一定利益的问题上,格雷马斯设立了这样的法律符号方阵:具体内容是:一个“生理的人”,当他还没有形成参与集体事业的愿望时,他是法律符号的旁观者。但是,他作为广泛国民的一部分,其合法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国家的保护,从而从属于“一般利益”(左上)。当个人产生某种参与集体事业,有了新的财产愿望时,这种愿望由于没有适当的规定而具有自然性,称为“个人利益”(右下),它不受社会规划的限制。个人利益与其他的个人利益是冲突着的,由于他们都未从属于一定的社会控制,他们的各自活动往往被称为一种利益或权利的滥用,因而他们仍然是自然的,是禁止的对象(右上)。只有当他们避免权利滥用的行为时,立法者才承认这些社会的利益,并用规定和禁止体系加以调整,使之成为合法的社会利益和从属于文化性(左下)。自然的社会初始利益从属于禁止的领域,但当它们变成社会的合法利益时,这种禁止就被否定了,变成不禁止。这些被承认为社会的合法利益属于广大的不禁止行为的领域,代表着不被明文禁止的自由。但是,不禁止行为不意味着不受规则的调整。在立法水平上,通过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它通过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成为法律的符号,为一般利益所掩盖(左上)。这是方法的最后一步操作。这是一个完整的对利益的规定和禁止的符号模型。围着方阵多重操作,从左上开始,也从那里结束。不规定是规定的否定(矛盾关系),禁止相对于规定反对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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