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司 |
释义 | (1)汉代三公之别称。汉以大司马(太尉)、大司徒(丞相)、大司空(御史大夫)并为三公,又称三司。东汉改大司马为太尉,大司徒、大司空并去大字,三司之称未改。(2)三司受事的简称。唐代中央御史台、中书省、门下省官员,一般由侍御史、中书舍人、给事中组成的常设机构,每日轮流在朝堂当值,受理上诉表状,审复冤狱,称作“三司受事”。(3)三司推事的简称。唐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皇帝特下诏敕,任命御史台、刑部和大理寺官员,临时组成特别法庭,负责审理,事毕即罢,称作“三司推事”。对于中央的涉及高级官员的重大诏狱,常由御史大夫、刑部尚书或侍郎、大理卿充“大三司使”,亲自推按。地方州县的诏狱,则由侍御史或监察御史、刑部郎中或员外郎、大理司直或评事充三司使,前往讯之。唐代这种由三大司法机关联合审判重大诏狱的制度,成为明、清“三法司”的前身。(4)唐代皇太子监国,以詹事、左、右庶子为三司使辅助,又简称作“三司”。(5)唐中叶以后,以判户部、度支、盐铁转运使为三司使,管理国家财政。宋承唐制,以户部、度支、盐铁为三司,统管全国财政。三司号称计省,三司使称作计相。元丰改制后,废三司,将三司事务分归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太府寺等部门。(6)明代省级机构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分别掌管本省军事、民政与钱粮及司法等事务。(7)清末各省之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亦合称三司,分别掌管本省行政、司法、教育和科举等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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