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阿莫科·卡迪斯号事件 |
释义 | Amoco Cadiz Incident美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阿莫科·卡迪斯号是在利比里亚注册并由美国石油公司使用的一般油船。1978年3月16日,因暴风迷航搁浅在布列坦尼海岸外的地方。200,000吨原油流入海中,造成大面积的严重污染,损失估计达到数亿美元。法国没有对利比里亚或美国追究国际责任,只是通过跨国诉讼追究私人的民事责任。法国和利比里亚都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阿莫科·卡迪斯号的船主、蒙罗维亚阿莫科运输公司都应负责任。但其责任只限于1千4百万美元左右,这是远不足赔偿损失之数的。法国的地方当局和受损害的当事人便向根据《公约》认为应负责任的公司提出索赔,被告的公司有阿莫科国际石油公司(总部在芝加哥)、印地安那标准石油公司(主要办事处及营业地在芝加哥)等。1983年,所有索赔诉讼均在美国北伊利诺依州地区法院进行。1984年4月18日,法院判定蒙罗维亚阿莫科运输公司、阿莫科国际石油公司、印地安那标准石油公司等均应各别地担负共同的责任。1988年1月12日,法院命令这3家石油公司给法国和各受害当事人损害赔偿为8千5百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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