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巴拿马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巴拿马共和国现行宪法。1972年10月11日第一届全国民众代表大会通过并生效,全文共275条,曾经1978年和1983年两次修改。主要内容: (1)行政权由总统、副总统在内阁协助下行使。总统为国家元首;总统、副总统由全国民众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6年。内阁由总统、副总统和7名部长组成。(2)全国民众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共505名代表,由普选产生。根据1978年宪法修正案,另设全国立法委员会起上院的作用,共56名委员(其中19名由选举产生,31名由全国民众代表大会提名)。(3)司法权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基层法庭行使。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内阁批准,任期10年。(4)各省设省协调委员会;市有市政会,各市政会在全国民众代表大会中至少应有5名代表。(5)国家领土不得(包括暂时的或部分的)租让、转让或割让给外国。(6)授予巴拿马革命最高领袖、国民警卫队司令奥马尔·托里霍斯将军“特别权力”直至1978年,他有权协调一切公共行政机构的工作,任免政府部长、立法委员会成员、自治和半自治机构负责人、最高法院大法官、审计长、检察长、警卫队军官,领导巴拿马外交事务,参加全国民众代表大会、省协调委员会和市政会会议并享有发言权和选举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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