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巴涅韦日斯—萨尔杜提斯基铁路案 |
释义 | Panevezys-Sal-dutis Railwary Case常设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件。在立陶宛境内的巴涅韦日斯—萨尔杜提斯基铁路原是俄国在圣彼得堡的一家铁路公司所建的。爱沙尼亚拥有该铁路的股权和特许权。1917年俄国革命期间,该公司已被收归国有。立陶宛、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根据《布列斯特—立托夫斯克和约》取得独立后,苏联政府与爱沙尼亚签订《塔图和约》,苏联放弃了在爱沙尼亚境内已实行国有化的私人财产的全部权利要求。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已搬回爱沙尼亚,改用爱沙尼亚名称,称为“爱沙曼尼”。该公司自称是前俄国公司的继承者,要求立陶宛归还巴涅韦日斯—萨尔杜提斯基铁路,为立陶宛政府所拒。爱沙尼亚便代表爱沙曼尼公司与立陶宛谈判。到1937年,谈判宣告失败后,爱沙尼亚代表爱沙曼尼公司向国际常设法院起诉,要求立陶宛归还巴涅韦日斯—萨尔杜提斯基铁路或给予赔偿。立陶宛提出两点初步反对主张,第一是爱沙曼尼公司没有用尽当地救济措施,第二是爱沙尼亚没有资格代表“爱沙曼尼”公司起诉,因为只有受损害者在受损害时的国籍国才有资格为它行使外交保护。国际常设法院在1939年2月28日作出判决。法院判称:爱沙曼尼公司没有用尽当地救济措施的抗辩业已成立,爱沙尼亚的索赔要求是不能受理的。第二点反对主张涉及国家对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权的问题。这问题本来可以并在案情实质中审理,由于第一反对主张已成立,法院没有管辖权,实质问题也就无法审理了。法院根据第一点反对主张以命令撤销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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