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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契税管理之诉
释义

契税管理之诉

当事人不服主管契税的行政机关对其征缴契税的纳税决定或者违章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契税是在房屋因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主管契税的行政机关是做为纳税事项的房屋所在地的县(市)以及相当于县(市)的人民政府的财政机关。在契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对主管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纳税决定、加收滞纳金或者违章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契税管理之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同主管机关在契税的征纳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可以先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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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