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层空间法 |
释义 | outer space law简称“外空法”。狭义的外空法是指规定外层空间、天体和人类在外层空间的活动的法律,用以调整各国之间因进行外空活动而产生的关系,是关于外空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广义的外空法是指包括上述狭义外空法在内的涉及整个宇宙关系的国际法,即与宇宙法属于同一概念。外空法的发展一般认为始于苏联于1957年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目前尚处在以探索、开发和利用地球周围的空间和太阳系行星为对象,试图加以法律调整的阶段,以条约和习惯法为其立法渊源,采取国际法的法律形式。国际空间法学会、国际法协会、国际法研究院等学术组织均对其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中联合国外空委员会在制定与发展外层空间法方面起着重大作用。自外空委员会成立以来,已制定完成并生效的条约有1967年《外空条约》、1992年‘责任公约》、1968年《援救协定》、1925年《登记公约》及1979年《月球协定》,还通过了(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1982年)《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1986年)《从外空间遥感地球的有关原则》等法律文件。此外很多国家也通过一系列双边条约就和平利用外空作出各种安排。上述条约及文件构成了外空法体系。虽然外空法发展较为迅速,但未解决的问题仍较多,如外空定义和定界问题、外空资源的开发及控制与所有权问题、环境保护问题、商业化问题及新近发展的载人航天问题等,都有待进一步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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