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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的命令说
释义

法的命令说

分析法学创始人J.奥斯丁(Austin)关于法律性质的看法。奥斯丁把法律归结为主权者、命令和制裁的统一体,其中命令占有中心的地位。其法律理论通常被称作“法的命令”说。所谓命令,指一种希望另一个人进行或停止某种行动的表示,并附有不服从时的一种不详的威胁。命令有两种:法律或规则的命令,偶然或特殊的命令,但两种命令之间并无绝对的界限。现代分析法学对法的命令说作了一定的修正。H. A. L.哈特(Hart)认为法律命令说是对法律特征的一种不适当解释。其理由是(1)它没有区分有义务去做某事的行为和被迫去做某事的行为。(2)它可以运用于刑法和侵权法,但不适合于契约、遗嘱和婚姻方面的法律。(3)它所说的命令是对他人应当和不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愿望表达,而不适用于命令者本人,这与现代法律的原则相违背。另外,命令者就其最初意义而言,是相对于臣民的主权者,而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命令者是全体选民,而不是凌驾于众人之上的某个人。所以,法律命令说在现代西方法学中不占重要的地位。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和哈特对它的批评,两者均抹杀了法律的阶级压迫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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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6: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