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弹劾 |
释义 | 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犯罪的官员进行揭发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行动。中国自秦汉以来曾设置御史或监察御史,专门对违法失职的官员进行检举,请求帝王予以惩处;国民党政府时期也曾设置监察院,行使弹劾权。资本主义国家的弹劾制度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由议会弹劾违法失职的行政首脑和国务部长。后为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效仿(英国已废弃这一制度)。资本主义国家一般由议会或专门司法机关行使。弹劾的对象各国规定不一,主要有政府成员、总统、副总统、联邦法官、文官等。在君主制国家,弹劾不适用于君主。对什么行为可以行使弹劾权,各国亦规定不一,主要有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违宪行为、执行职务时的犯罪行为、违法行为等。各国具体做法不一,主要有4种:(1)下议院提出弹劾案,上议院审判。下议院依据弹劾程序,提出弹劾案,经审议弹劾案成立后,送交上议院审判。如美国众议院经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决议,成立弹劾案,选出众议院代表7人担任弹劾检察官,将弹劾案移送参议院审判。(2)由议会两院共同组成特别机构来通过弹劾案和进行审判。如日本从参众两院议员中互选20人组成追诉委员会,负责对应受弹劾官员的调查追诉。(3)议会提出弹劾案,宪法法院审判。如德国对总统的弹劾案由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1/4的议员提出,并且有2/3多数议员赞同,交由联邦宪法法院审判。(4)有的国家(如比利时)规定,由下议院过半数提出弹劾案,交由最高法院审判。在由议会行使弹劾权的国家,议会仅有权免职、剥夺荣誉及担任有责任或有酬金职位的资格,须处以刑罚者由法院进行;而在由专门机关(如宪法法院)行使弹劾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同时作出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无论是议会或专门机关在行使弹劾权时均有特定程序。如美国参议院审判总统时,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担任审判长,众议院代表7人担任检察官,参议院全体议员为陪审员,经出席议员2/3的决议,定为有罪或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历部宪法没有关于弹劾的规定,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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