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警察的职权 |
释义 | 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民警察在职务范围内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拥有的权限。包括:(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主要指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为保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能够切实履行职责,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包括: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人,即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或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人,可以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为控制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戒;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决定实行现场管制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2)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包括: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根据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3)监狱的人民警察的职权。监狱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职权:负责刑罚的执行,包括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条件的予以收监,处理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提出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对服刑期满的罪犯予以释放和安置;依法对监狱进行管理,包括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执行监狱的安全警戒任务,及时抓获脱逃的罪犯,并在不能即时抓获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在法定情况下使用戒具和武器,对罪犯的通信、会见实行监管,负责罪犯的日常生活与卫生,对罪犯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做出奖励或处罚的决定,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进行侦查;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包括对成年罪犯的改造和对未成年罪犯的改造。(4)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权。包括:收容;教育改造;组织劳动生产;管理劳动教养人员的日常生活、通信、会见;考核奖惩;执行解除劳动教养等。(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职权。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司法警察。司法警察的职权包括:警卫法庭,维持法庭秩序;押解被告人出庭受审;执行搜查、拘传、送达;协助执行人员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协助检察人员进行侦查活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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